现在位置是:首 页 >> 新闻中心 > 学会通知
关键字:
学会通知

    字体: | |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原作者: 中华医学会第23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文章来源: 《西安医学信息》 发布日期:2006-08-10
关键词:中华医学会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第23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医学会设立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的主旨是为提高临床医学科研水平,促进临床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加强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临床专项资金”)的管理,遵照国家筹集、运用专项基金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医学会接受国内、外医药(器械)企业、医疗机构和其他合法单位捐赠的资金,建立“临床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临床医学的科研项目,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临床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预算,支付合规,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临床专项资金”以中华医学会和捐赠人签订的协议为据,资金到账后方可启动临床医学科研项目。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协议无法继续执行时,协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已启动的相关项目使用到账“临床专项资金”直至全部使用完毕。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临床专项资金”来源: 1、接受社会合法企业、单位的捐赠。 2、围绕“临床专项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3、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临床专项资金”的增值。 第六条 “临床专项资金”设无特定指向的和有特定指向的两类。 1、捐赠人无使用特定指向、无时间期限的志愿捐赠,由学会按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的“临床专项资金”; 2、捐赠人有明确目的、内容或时间期限的志愿捐赠,按其意愿独立管理和使用的“临床专项资金”。 捐赠的“临床专项资金”可冠名“中华医学会--**公司(单位、个人)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临床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临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1、临床医学各学科的临床研究课题(可由“管委会”制定规划和实施的具体项目目录); 2、符合捐款者意愿的临床研究项目;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募集资金有关活动的相关支出; 4、表彰为临床科研项目和“临床专项资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5、其它合法用途。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中华医学会成立临床医学科研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临床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华医学会办事机构设立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由学会领导、业内资深专家、学会相关职能部门领和捐赠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指导“临床专项资金”的筹集工作,拟定“临床专项资金”的发展规划。 2、审定“临床专项资金”相关的管理办法; 3、审核“临床专项资金”的项目内容和预算等; 4、听取项目实施、考察、评估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5、按年度向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汇报临床科研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6、捐款单位代表不参与项目内容的评审。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1、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 3、办理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项目,提出“临床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议; 4、检查、评价项目执行情况,监督各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 5、建立资助数据库和档案; 6、策划、实施宣传活动; 7、拟定筹资规划,加强与捐赠者的协调,争取社会资金支持; 8、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临床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临床学科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医疗事业中心工作,统筹规划“临床专项资金”项目,分别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保证临床重点学科发展需要。 ——严格预算,规范支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支出按预算,用款按计划,管理按权限。 ——高效使用、透明运作。学会作为卫生事业的社团组织在“临床专项资金”的管理上,做到既符合国家管理规定又要贯彻民主决策的原则,项目的确定和执行的结果要通报中华医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注重效益,加强监督。“临床专项资金”的执行和完成结果实行全过程监督和追踪问效;强化对“临床专项资金”使用结果的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中华医学会与接受项目资助的法人单位或项目执行的牵头单位(法人)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如接受资助项目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应及时终止协议,停止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由学会财务部门严格管理“临床专项资金”。在中华医学会账户内设立“临床专项资金”专账进行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医学会审批的资助项目和项目预算安排,财务处在分管财务工作的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临床专项资金”预算的汇总、编制、审核、报送及分配、下达;负责建立项目财务执行情况数据库,实行项目资金的滚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临床专项资金”决算的汇总、编报。 第十五条 该“临床专项资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的制度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临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办公室按计划进度年度考评。项目完成之后,项目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计划,逐一核实实际完成情况,检查分析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认真总结项目实施中经费使用的经验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报经财务处审核后,报主管秘书长同时报送“管委会”。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项目执行单位以后申报“临床专项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临床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所确定的项目、支出内容和核定的预算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变相、变通等手段或方法调拨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挪作它用或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用于补助单位或科室的经费不足和用于日常经费开支。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不得分解项目支出,严格做到没有预算不开支、超出预算不报销。 第十九条 “临床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捐赠者、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考察,按照项目建立相应档案。同时,每年“临床专项资金”的使用向管理委员会进行书面报告。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有权对“临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监察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学会财务处要对“临床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应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经济违纪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项目申请审批流程的实施操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法人单位)负责提交项目申请,项目方案,项目使用预算报告等文件(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交“项目办公室”初审后,报送“管委会”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项目申请单位负责1:1的配套资金,负责临床科研项目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 专科分会申请项目由申请牵头单位(法人单位)按上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项目要理由充分,测算有据,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坚持实事求是和量力而行。 第二十四条 “临床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要注意资源整合,要注意项目领域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避免立项内容的重复,提高“临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执行单位每年11月15日前,报下一年度上半年度用款计划,5月15日前,报送本年下半年用款计划。“项目办公室”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提出付款申请报告,得到分管的副秘书长会同主管财务的副秘书长核准后,交秘书长或会长代表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学会财务部门履行财务支出签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由学会财务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会计制度的支出科目统一管理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拨付,由学会财务处在项目单位预算内审核汇总并按财务程序拨付。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完毕,提交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决算书、发票凭证等;资料汇总至中华医学会财务部存档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报经常务理事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医学会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西安医学信息》

相关新闻